1、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,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。
2、只有法治才能让我们这个民族走向真正的复兴。
3、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,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。
4、自由如果不限制,一定造成强者对弱者的剥削。
5、很多法学学得好的同学,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人性了。
6、天变地变,道义不变!愿你们每个人都成为法治之光。
7、如果一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许可的,那它就不应该是犯罪。
8、犯罪是可怕的,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。
9、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,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。
10、看见的正义你不需要去相信,看不见的正义才是需要去相信的。
11、律师的价值,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来追求法律的正义。
12、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的话,那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。
13、一个人不能处分自己最重要的利益,因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。
14、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,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。
15、我欣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一句话:“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。”
16、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,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,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。
17、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,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。这是学刑法的基础,也是我国刑法历来的立场。
18、满足一时欲望、放弃个人尊严的快感只是过眼烟云,能体现出人性尊严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。
19、刑法这个字本身就不好看,刑法这个字怎么写呢?拿人开刀的呀,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。
20、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,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,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。
21、大家千万要以事前一般人标准,把自己代入进去看问题,千万不要以事后理性人标准、事后诸葛亮去苛求别人。
22、人类取得的成就,是靠管束而不是放任自流取得的。如果有的选,各位是选择堕落还是崇高,选择轻松还是苦痛?
23、那些以法律人自居瞧不起老百姓,或者学了点什么就脱离民众、鄙视民众的读书人,我觉得典型的不学无术的表现。
24、当你说没有什么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绝对的错的时候,这本身就是绝对的!这种相对主义不但逻辑上立不住,而且实践中会造成严重后果,会为人类暴行恶性辩护。
25、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基本原则: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,则以既遂论之;如果不能统一,则为未遂(有些未遂不可罚);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,则以想象竞合,从一重罪论处。
26、当你觉得这个世界有大量的不正义,那就有不正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叫做正义。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,那么说它不正义就毫无意义。而我们正是相信这个世界上有正义,所以我们要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,去不断地追求正义。
27、庄子说:“吾生也有涯,而知也无涯 。以有涯随无涯,殆已!”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,知识的海洋是无穷尽的,我们一方面要不断遨游,拓宽已知,并且了解自己的无知,一方面不能放弃阅读、放弃学习,不能以此作为自己愚蠢愚昧的借口。
28、正义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,是人的发明还是人的发现?正义,是客观存在的。好比说当你说人生没有意义,如果就先得有“意义”。当你说不完美,这就说明有“完美”是存在的啊,不然怎么有标准呢。人永远画不出绝对标准的圆,但不妨碍人们追求画出标准的圆,去算出31415926,标准的圆是客观存在的。对绝对正义的追求,激荡着一代代法律人的心弦。不要看到现实的不公,受到了一点挫折,就放弃了对正义对理想的追求。虽不能至,心向往之!
29、如果司法权不加限制,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权任意打击的对象。中国历史上的典故,1142年除夕之夜岳飞之死,岳飞临死的时候,说了八个字:“天日昭昭,天日昭昭。”岳飞之死的罪名是什么?莫须有。所以相信每个对中国历史有基本认识的同学都认识了八个字,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
30、现代社会,刑法一定要有两个价值,一个是保护机能,惩罚犯罪,保护法益;另一个是保障机能,保障人权,限制刑法权。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运行,所以在现代社会刑法不再像古代一样是个刀把子,因为大家看到刑这个字就觉得他像刀把子。在现代社会,刑法是双刃剑,他有两个刃,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,惩罚犯罪保护人民;还有另外一个刃,砍向司法机关,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。